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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驶证号
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
公 告
2004年5月1日以来,下列人员已逾期三个月以上或连续两次以上逾期未到银行缴纳罚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关规定,现将有关处理情况公告如下:
一、下列驾驶人员一次记12分,15日以内到所属车辆管理所参加有关法规学习、通过相关科目考试合格并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后,予以清分。
二、逾期不到所属车辆管理所参加学习并接受考试的,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。
如有疑问,请电话咨询:2507166,2512122
此公告
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
二○○五年一月十九日
版权所有:泸州市公安局
2004
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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